第(2/3)页 老唐这才接着说道:“我看对方当事人有点急,你先不要急……” 眼瞅着审判长的眼神又不太对了,老唐笑了笑继续道:“那好,我们抛开规章制度无效不谈,就这个扣工资本身也有问题。” “审判长,我想请求对原告进行发问。” 审判长闻言瞅了瞅脸色发黑的刘总,又看了看笑容满面的老唐,点点头道:“允许被告代理人发问。” 老唐随即看向了对面的刘总,开口道:“首先我想请问一下,凯绅公司规章制度中,旷工一天,扣除三天工资的规定,是基于什么法律法规,基于什么标准而制定的呢?” 公司是严禁罚款的,这一点虽然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,但基本上都认可。 因为按照《立法法》和《行政处罚法》的规定,罚款是财产罚的一种,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、法规和规章设定。 显然,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说企业有罚款的权力。 以前的《企业职工奖惩条例》有过相应规定,但是这东西08年就废除了。 而在地方上,《sz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》在以前也有过类似规定,是可以对员工违反依照法律规定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经济处罚的。 但是在22年,深圳删除了对对员工“违纪经济处罚”的内容。 而12年制定19年修订的《gd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》第五十条更是直接规定,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的,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。 所以我们可以看出,从立法上,是倾向于禁止企业罚款的。 但是,很多地方的工资支付规定里也说了,企业可以规定对员工的工资进行扣除,但前提是这个规定要有法律法规依据。 看起来好像很拧巴,但拧巴就对了。 一方面要照顾劳动者,一方面也得兼顾企业的管理权。 老唐现在发问就是要对方说清楚,你们制定这个规定有什么法律法规依据,以及你们是用什么标准制定的。 刘总又想说点什么,被老白赶紧拽住。 但是老白这会儿也说不出来是基于什么制定的,天知道当初刘总是怎么定的,说不定就是哪天一拍脑袋,然后就有这规定了。 但他现在还必须得说点什么。 终于老白想到了一条,马上开口道:“我们这是基于劳动者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情况而规定的。” 这是他现在唯一能想起来的,不然好像没有其他的说法。 刘总又满意了,看看身边的老白,觉得这人还算不错,最起码当初自己定这规矩的时候根本没想到这些。 老唐闻言愣了一下,因为他面前的系统面板上赫然写着:可以从劳动者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方面进行探讨。 这现在真的有种感觉,打得好不如接的好,自己这边还没提出这个问题呢,对方就已经主动说出来了。 没错,老唐原本的思路就是,首先提出来违反规定扣除工资的依据有哪些,比如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十九条,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第十六条等等。 其中劳动者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应该赔偿的,依据就是暂行规定十六条。 把这些都给列举出来,然后选出一个最可能是依据的,然后一步步让对方跳进自己的坑里。 结果现在,他这边还没怎么着呢,对面直接就先挖坑了…… 自己给自己挖坑然后往里跳,这有点太积极了,搞得老唐都有点不好意思。 “哦,我明白原告方的意思了,那么我是不是可以认为,公司觉得只要任何员工旷工一天,都会给公司带来其三天工资的损失对吧?”老唐再次开口道,他已经有点绷不住了。 “那你们怎么确定这个标准的呢?公司高层旷工一天,带来的损失也是三天工资吗?” 老白被这一连串的问题问的有点不知道怎么说了。 “这……这个,我也具体不知道,但是……” 眼瞅着老白已经开始胡言乱语了,老唐随即道:“所以审判长,对方自己都不清楚旷工一天是否会带来三天损失,所以这个公司规定完全是不合法的。” 自己公司的规定,自己说的法律依据都对不上号,那可不就是不合法嘛。 说穿了这就是变相罚款,打着扣工资的旗号,老唐刚刚的话,只不过是把这个证明过程走一遍而已。 工资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而发,旷工一天,你可以不支付他当天的工资,但你不能因为这个事进行惩罚性的扣除,这样于法无据。 正常应该怎么办,首先旷工那天的工资不发,然后如果员工旷工给公司造成了损失,那公司依据损失的具体情况来扣工资,而且这个扣除不能超过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。 可惜的是,现在大部分公司都是直接不管三七二十一先扣钱,而且不管什么违纪,迟到早退桌上不干净不加班等等,是个理由就先扣钱再说。 老白人已经麻了,刘总更是像在听天书一样,那些莫名其妙的法律法规,莫名其妙的地方规定,他听得人都傻了。 第(2/3)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