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百四十九章 大聪明遍地都是-《律师费才几个钱,你玩什么命啊!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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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“调解员,那既然这样我们就先走了,咱们该怎么走程序就怎么走吧。”

    说完,老唐直接站起来就向外走。

    林彩娟很头疼,赶紧道:“唐律师你先等等。”

    说完看了看王总,她不知道对面这人激动什么,一点都不像公司的高层领导。

    谈判哪有这么谈的,漫天要价就地还钱,人家刚说出观点来你这边就急,那还说什么。

    “你们这边就是这个意思是吧?完全不能接受?”林彩娟开口道。

    王总又准备说话了,但是被郭总拦住:“不是不是,这些都可以谈的……”

    这次他的话没说完就被老唐打断了:“谈?这没必要谈啊,要么你们接受我的要求,要么大家一拍两散走程序,有什么好谈的?”

    老郭脸上痛苦面具更深了,踏马的你们俩要不打一架行不行,真的是日了狗了!

    倒是身边的法务姑娘看的很开心,果然是唐律师的一贯风格。

    不会现在还有人不知道面对唐律师的规则吧,调解时不能说出“这不可能”之类的字眼,否则对面的唐律师便会直接拒绝调解,开始用更强硬的手段来对付你。

    “那还谈个**啊,玛德不知道装什么,就你会走啊!”说着话,王总直接站了起来同样往外走去,谈不成那就别谈了呗。

    这次轮到老唐愣了一下,不过很快就笑了,这可真的太有意思了,他就喜欢这样的对手。

    大家谁怂谁是狗,就硬刚!

    林彩娟也是苦笑道:“那行吧,双方分歧太大,调解无法进行,那就走程序吧。”

    时间到了中午,公司楼下的饭店内,老郭对着王总道:“你刚刚为什么要那么冲动,咱们总得把对方的要求听完吧,何必要吵起来呢?”

    “我就是看不惯那个唐方镜!”王总沉着脸道:“张嘴就要双倍工资,他以为他谁啊,我们这里可是有合同在的。”

    “你能不能别把这句话挂在嘴边,我们之前才和人社局说没劳动关系,你现在张嘴闭嘴就是合同,你是真觉得法律不是法律啊!”老郭都已经想吼了。

    “好好好,我不说了行了吧,你是法务总监,你说说怎么办,难道他还能赢官司不成?”王总开口道。

    老郭皱着眉头想了想道:“先点菜吧。”

    他是真的想跑路了,这都什么破事。

    以前他和这个王园山接触不多,只是知道对方脾气不好,以前也是街面上混过的那种。

    但是这次他发现,这人纯粹脑子有坑似得,也不知道咋坐到副总位置的。

    都什么年代了,做生意只看自己爽不爽,那你做个屁的生意啊。

    另一边,老唐回了酒店,王青青站在身后伸手给他按着头,一边开口问道:“唐哥,今天对方的表现,好像确实没有合同啊。”

    “那不可能,杨铁志和我说过,之前确实签过合同的,只不过签完后就被收走了,根本没给他。”老唐闭着眼睛说道。

    “那这……咱们怎么弄啊?他们到时候要是拿出合同来咋办?双倍补偿岂不是拿不到了。”王青青再次问道。

    老唐依旧闭着眼睛:“到时候?什么时候啊,我敢肯定他们在仲裁阶段是不会拿出合同的。”

    “人家就是想赌一赌看,看他们会不会输。”

    老唐的仲裁申请有两项,一个是确认劳动关系,另一个是双倍工资补偿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。

    对于这个凯绅公司的想法,他门清。

    前世今生都接触过不少类似情况,那就是自作聪明,故意不提交基本事实相关的证据。

    其中劳动方面这样的案例更多。

    最开始公司不承认有劳动关系,手里明明有合同在,但就是不提交。

    结果被判了双倍工资后又着急忙慌的上诉,在上诉中拿出了新的证据,也就是劳动合同,证明双方之间是有合同的。

    比这种大聪明做法更进一步的大聪明做法,是一种在很多法律或者法律电视剧里经常出现的行为,那就是“证据突袭”。

    就是说在举证期限内不进行举证,等开庭了突然拿出来说,诶你看,我这里有关键性证据可以证明这件事!

    你看我聪明吧,直接干对方一个措手不及!

    然后或者电视剧里就要着重强调对方律师的惊慌失措,以此来证明主角的牛逼。

    老唐前世看过一些类似的电视剧和,直接看不下去。

    你搞证据突袭,突袭的不单单是对方律师,还有上面坐着敲锤的那个,他同样会被你搞懵逼。

    那为什么这么大聪明的办法,现实中律师们却不用呢,很简单啊,你这样搞,你的证据很容易失权。

    也就是说你的证据是真的,但法院可以选择不认,因为你不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。

    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,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,人民法院不予采纳。

    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,人民法院应当采纳,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、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、罚款。

    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,人民法院应当采纳,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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